刑法第264条虽然对盗窃罪规定了死刑,但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具体而言,盗窃罪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下,可以适用死刑: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此种情形,应注意三点:
(1)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因此,不能把盗窃金融机构理解为盗窃金融机构的所有财物,更不能把所有发生在金融机构的盗窃都视为盗窃金融机构;
(2)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3)盗窃金融机构和数额特别巨大必须同时符合。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此种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行为人所盗窃的必须是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必须情节严重。主要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或者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应当注意,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只是可以适用死刑,而非必须适用死刑。如果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期徒刑,甚至在无期徒刑之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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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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