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公司让明天走人可以举报吗
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呈,而企业却强制要求对方提前离开,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合乎法律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劳动者出于正当理由,并在提前30天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后,在这段剩余的三十日期限里,如果双方就该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且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则有可能提前结束在原岗位的工作;然而,若是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企业无权强行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岗,因为劳动者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以确保自身月薪收入不受损失,这部分收入亦可视为劳动者的期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主动离职可以领取补偿金吗
倘若劳动者仅因个人的原因而选择放弃其工作岗位并进行主动离职的话,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上的经济赔偿金。
若该员工认为公司在一些特定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进而被迫做出离职决定时,公司则应该负担起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比如:
1.没有按照事先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所承诺的,给员工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合适的劳动环境;
2.未能按时且按量地发放员工应得的工资薪酬;
3.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雇主的具体规章制度违背了现行法律条文以及法规精神,对雇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5.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佣方采取欺骗、恐吓甚至非法拘禁等手段让员工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6.雇主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员工进行工作,或者雇主在无视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强制让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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