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未与房屋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被强制拆迁的,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不能强行拆除房屋。房屋被强拆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双方在搬迁期间未能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等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决定。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裁定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定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在复议、诉讼期间根据裁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周转房屋的,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还有诉讼。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作出补偿安置判决的程序、依据和拒绝拆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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