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争议案件在第二次上诉审理阶段能否出现裁决结果的调整,关键在于我们对原审程序的深入剖析以及精准评估。假设在原审环节,法庭在确证事实发展走向上出现缺陷或错误,或者在运用相关法律条款时出现偏颇,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裁决结果便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订。
然而,倘若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有清晰且精确的认知,同时在援引法律法规条文方面掌握得恰到好处,那么二审裁判便无需作出任何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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