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主体工程分包,则是不合法的。因此,如果总承包公司授权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或者经过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那么这种分包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总承包公司授权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或者经过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那么这种分包行为是合法的。如果总承包公司分包主体工程,则不合法。
总 承 包 公 司 分 包 工 程 的 规 定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公司对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包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公司对分包工程的管理方式,包括是否参与分包工程的投标、是否对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等。
2. 总承包公司应当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有总的责任。分包工程应当由总承包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担。
3.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分包工程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价款结算等事项,并应当符合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分包工程的规定。
4.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施工范围和责任。
5. 总承包公司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6. 总承包公司应当建立分包工程档案,并保存备查。
综上所述,总承包公司对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包工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
总承包公司对分包工程的管理方式、分包工程的工程范围和责任等方面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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