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规定。
本条是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但不参加社会保险,对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未作规定。针对执行中的问题,条例作出补充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用人单位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要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这样规定,既是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不使工伤职工因单位责任受到实际的利益损害,依法保证工伤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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