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涉外合同适用法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②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③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④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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