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签署双方皆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效之夫妻关系证书。
2、协议离婚之决定必须是在双方自愿且充分表达出放弃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产生的。
3、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与分配,协议离婚过程中应作出合理且公正的处置方案。
4、在协商离婚的同时,双方必须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妥善的责任分工与安排。
5、任何涉及离婚的协议内容都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更不允许存在任何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
6、双方均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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