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取得解除收养证之日起解除;
2、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并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问题怎么解决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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