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浩与XX公司于201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5月,XX公司以生产规模逐年缩小、员工数量逐年缩减,导致公司管理人员岗位过剩为由,对陈某浩等18人进行降职降薪处理。陈某浩等人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XX公司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申请仲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市第一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XX公司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陈某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480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针对市场信息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缩减用工规模,属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范畴。但XX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陈某浩等人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未能举证对陈某浩等18人进行降职降薪的合理性。据此,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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