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3-07-01 05:30:10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单位应该从职工受到工伤事故的伤害当天或者是职业病确诊当天起,十五天之内向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含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以及工伤的大概过程、抢救过程、受伤程度等。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则申请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其他。

法律依据

《山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实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各类企业及全部职工必须遵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驻晋企业(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驻晋企业)均应参加本省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办法。

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五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之规定所指的范围包括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伤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伤简要过程,抢救过程等。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七条职工工伤由职工所在单位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中央驻晋企业职工工伤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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