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仅能依托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途径得以实施,且在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时需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要求;
其次,代位权之所以能够得以行使,是因为债务人在处理到期债权上表现出消极态度,而次债务人同样没有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应有债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而债务人则往往会有意无意地逃避实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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