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先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监视居住的执行程序内容有哪些?
监视居住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侦查人员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1、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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