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部门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部门。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构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部门,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没有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的,需要做缺席判决处理,可能会败诉。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构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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