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是指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当人身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并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废,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下列情事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
三、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的残废或死亡。
四、因疾病所致的残废。
五、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是重要的创新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开创了中国寿险市场的投资时代,改变了传统保险产品的保证保单承诺的现金价值(即确定的保额)的方式,保单的现金价值将随保单项下的资产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推出,使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兼有保障、投资等多维功能,既是产品创新,又是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有深刻的背景和意义。
(一)保险金融化的惊人一跃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保险金融化是整个金融业发展与融合趋势之使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业各支柱间之融合有其内在和外在的必然性,这突出表现在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子市场之间的融合与对接。
人们在探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时,更多的是关注保险资金入市和保险公司上市等资产层面的对接。我们认为,通过开发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从简单的传统的年金到分红保单再到投资连结保单,是从负债层面和资本市场对接,同样值得肯定。金融业本身的天然混合的历史及市场之间本身可对接、现阶段需要对接(如化解利差损、保险的偿付能力及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需要)等技术因素,加上近年来国际金融混业模式的新变化及中国金融改革取向,构成了推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深刻背景与深层动力,而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正是实现各个金融子市场之间融合与对接的重要途径。即先逐步打通金融市场间的藩篱,建立起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然后再建立起切合国际及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的综合金融服务的混业模式。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代表了现代寿险产品的发展方向,目前已成为英、美等发达国家寿险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核心和主流产品。1999年,变额寿险产品在美国当年寿险市场的份额达到40%,英国个人寿险市场达到40%、养老金市场达到53%。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整个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新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拓展了保险职能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还标志着保险职能的拓展和保险投资理念的变化。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但实际上保险的基本职能随着保险本身的发展包括保险产品的创新)在不断发展和扩展,当代保险人不但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而且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指导、监督等社会管理服务,当SARS突然袭击北京,造成居民恐慌之时,保险公司及时推出哪怕是还缺乏精算基础的保险产品,适应和满足人们寻求特殊保障的需要,这应是保险保障职能的延伸和扩展。保险产品金融因素的加强、保单质押贷款、租赁业务的开展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更使保险公司成为既只有补偿、给付职能又具有融资、理财和监督职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这种衍生出来的“融资职能”早已被人们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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