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来决定到底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起诉:
两国对别国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承认:如双方都打算长期在国外生活,而对于中国的判决或调解书,该国又不承认的,如该国受理双方的离婚案件,可考虑在国外起诉;国内国外财产的比例:如国内和国外财产相差较悬殊,双方的焦点问题又集中在财产分割上,考虑到将来的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建议选择主要财产所在地来起诉。
比较两国法律规定:虽然夫妻双方在国内国外均有财产,但争议的焦点也许并不在财产上,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尽量选择适用对自己争取利益较有利的法律,在该国起诉。比如,有的国家规定孩子一般情况下只由母亲抚养,如女方对争取抚养权非常在意的话,可考虑在该国起诉;还有的国家对实施家庭暴力者有较有效的控制手段,如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起诉,为避免人身遭受伤害,可选择在该方面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起诉。
咨询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服务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之间的离婚
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向居住国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如他们原先是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登记的,双方自愿离婚,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回国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如他们原先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按外国法律举行结婚的,他们的离婚问题国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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