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由职工本人或单位报告,首次报告可采取口头或电话方式,但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之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局工伤科和市医保中心工伤科。
二、就诊治疗
1、在本地发生事故受伤的参保职工,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持《医保证》和IC卡在市立医院和矿建医院进行救治;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医保中心办理制卡手续并及时到工伤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要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超千元上的检查项目、一次性材料和特别昂贵的药品,也要办理审批手续。
2、参保单位职工在外地因工发生事故受伤的,必须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除应及时报告外,入院后每隔2天向市医保中心报告救治情况,病情稳定后转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需将病历及救治医院转诊意见等资料传真到单位,或把资料的复印件邮寄到单位,由单位经办人报告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转出。
三、报销结算
1、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2、申请结算时,除填写《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文件;
(2)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千元诊疗项目的,应提供医保中心的批准件;
(3)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出院小结、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材料复印件;
(4)转往外地就医的,应提供医保中心的批准件或备案资料;
(5)本人IC卡和《医保证》;
(6)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
医保中心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4、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2)在非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3)职工工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4)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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