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证明各自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的活动,即证据开示制度。强调庭前准备活动,是现代诉讼程序的重要特点。证据交换的首要目的是促进真实证据开示,追求司法公正,特别体现在对客观真实的理想追求上。证据交换的另一内在目标便是追求诉讼效率。纵观两大法系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证据交换制度是现代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的产物,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是现代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产生于防止证据突袭、维护诉讼公正的需要,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源于效率的要求而强化了其复杂程序,并保留传统的法官对程序的管理职能,其价值取向无疑也是公正与效率双重的要求。各国围绕证据交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始终是在探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法官对庭前程序特别是庭前证据交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探索,从各地庭前证据交换的实践看,法院体会最深的效果是缩短庭审的时间。实际上,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效率方面的意义不尽于此。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提高质证的效果,有利于法官正确判断和认定事实,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减少二审和再审的机率,使纠纷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讼争标的尽快结束不稳定状,这在宏观方面效率意义重大。此外,通过证据交换,双方所持有的证据相互了解,审理结果胜败的预见一目了然,法官稍加推动,就很有可能使纠纷在进入庭审前就得到解决。现在美国近95%的民事案件经过审前准备程序而以和解告终,进入法庭审理的不超过5%。这对于我国法院如何解决案多人少、案件压力不断增大的矛盾,很有启发意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不只是提高审判效率,更重要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要发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应有的功效,必须加强其在保障公正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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