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标的物发生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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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按照法定程序将标的物或已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交予提存部门的情况下,提存即告成立。
在这种背景下,可以视为债务人已在其提存权限范围内向提存部门完成了交付标的物之义务。
因此,当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物出现损失的现象时,毫无疑问,应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若发现有关单位在提存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行为或失误,相关的过错方亦需担负起与其责任相符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