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X年10月,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妻子李某,受益人为其子。投保时,因李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由刘某代替妻子李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李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
201X年6月,李某不幸意外身亡,刘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合同无效。
无奈之下,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修改之前。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确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即可。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中表示,同意刘某为其购买保险,且在合同正常履行的3年期间,也从未提出不同意见,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有被保险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10万元。
【评析】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秉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给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障碍;投保人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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