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
时间:2023-05-10 16:13:26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办事事项名称

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结婚登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20199

监督电话:22220358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万寿路七十六号(原市委大院内)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5、《关于规范我省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等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定婚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

(2)3张大2寸(长宽6cm×4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或蓝底)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九、申请表格

当事人符合登记资格的,当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广东省婚姻登记价格实行国家民政部的统一规定,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

十、办事的程序

婚姻登记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取号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照材料

婚姻登记员审查证照材料

申请人填写相关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打印处理表、证书

申请人缴纳费用

婚姻登记申请人宣誓

颁(发)证书

小贴士

婚姻登记咨询请拨:9699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12:00

下午:2:00——5:30

周六办理预约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会进行调整),预约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及详情咨询请致电:22220199。

办公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万寿路七十六号(原市府大院内)。

十一、事项有效期

1、结婚证在婚姻状况持续期间长期有效,无需年审。

2、当事人离婚后,结婚证在办理离婚时失效。

十二、受理时限

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审查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和国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收费统一为9元/对。

收费依据:

1、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统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十四、投诉电话:22220358

十五、备注

特别说明: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适应加入WTO的形势需要,切实保障来华投资的外商、港澳台人士以及响应国家号召回国发展的华侨的利益,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和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十六、申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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