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不妨通过以下比较着来说: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
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一、悬赏广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4、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广告的悬赏合同一旦是被其他人接受并且向发出悬赏合同的当事人发出要约,而且得到了承诺,那么双方就需要签订合同,来保证这份关系的继续履行,一旦签订了合同,那么双方就受到这份悬赏广告合同的制约,如果是谁不承担这份合同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就有权让当事人承担他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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