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以下条款有效:对于无效合同中不被其他无效的条款影响效力的条款,一般是有效的,如可独立存在的违约金条款、清理结算条款等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民法典》规定合同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无效条款
(一)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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