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不得以违约金等责任形式拒绝实际履行。
法律同时规定了对继续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在如下三种情形时,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负继续履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所谓合理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是一个需要在审判时间中不断完善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此种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这一约定,债权人已实际上不再享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一、民法典的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在一定的情形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非金钱债务违约如何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劳务、完成一定工作量等。非金钱债务不同于金钱债务,其标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存在违约行为时,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通常守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在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其非金钱债务。但守约方的履行请求,并不排除经守约方的请求,由违约方主动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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