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龄找回后是否补发工资
时间:2024-04-26 14:41:23 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补发的问题,企业通常会在下个月的员工工资收入中提供相应的补贴。

作为退休职工工资补发方案的一部分,这项额外收入将会被列入下个月份的薪资单据之中。

对于需要支付补差工资的情况,这主要针对那些结束退休生活、选择再次加入劳动市场且按照相关规定获取报酬的退休工人来说。

根据现行法规,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如果他们决定再次进入职场,用人单位将按照其原始标准工资和退休金之间的差距来给予相应的工资回报,以此作为补差工资的形式给付。

《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二)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

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各项待遇。

跨省、市、自治区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退职待遇一律按发给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退休工人个人开业的审批办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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