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争议是否在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2. 争议双方是否具备法定行医资格;3. 争议是否明确;4. 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4、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在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很容易搞混淆。因此一定要正确理解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过错或意外。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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