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如若孕妇被发现的处置办法,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凡在法院展开对死刑犯的执行程序中,如发现其身怀有孕,均应立即暂停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情况进行裁决,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原有的死刑判决。
其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死刑犯交付执行。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立即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首先,在执行死刑之前,如发现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
其次,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如能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决进行改判;
最后,罪犯正处于孕期。
对于前两款所述的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可执行;
而对于因第三款原因导致的停止执行,则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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