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何拘留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3-04-14 09:00:58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拘留证》,进行出示,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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