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期间内,对方拒绝让当事人接触和照看自己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通过与对方进行平等且理性的沟通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倘若调解无果,则当事人可以考虑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纷争。
所谓探视权,亦可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在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养育责任的那位父亲或者母亲依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会面、交流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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