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一、怎么确定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2、生活上照料。
3、精神上慰藉。
没办法提供经济供养,其他也要做到。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解决赡养纠纷对策有哪些
1、赡养纠纷的成因:
(1)夫妻矛盾的因素是引发农村老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2)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3)老年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
(4)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
(5)父母与子女生活习惯各异,年久产生矛盾而引起赡养纠纷的产生。
2、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2)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3)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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