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费用。死者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以向责任人主张,但这种主张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用按当事人实际必要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证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根据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和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受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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