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确立的资本保全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始终保持与资本数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金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资本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允许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份,将阻碍公司资本的充实。然而,严格的资本制度必然会产生副作用,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由于本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原则,故按股份数确定权益的行使和享有。大股东拥有全部权力,而小股东没有权力。为了实现保护中小股东的价值目标,维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案件介绍:2004年,李先生、王先生等5人通过产权交易取得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产权,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李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先生为副总经理。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王先生和李先生意见不一,矛盾日益加深。根据原《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确立的资本保全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始终保持与资本数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金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资本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允许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份,将阻碍公司资本的充实。然而,严格的资本制度必然会产生副作用,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由于本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原则,故按股份数确定权益的行使和享有。大股东拥有全部权力,而小股东没有权力。为了实现保护中小股东的价值目标,维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时,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例外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二)公司合并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同时,如果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天的除外责任期。股东必须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公司经营的稳定。从这个角度看,新《公司法》仍然坚持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则,但在第七十五条中明确了三个例外,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就本案而言,王某以被大股东驳回、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要求公司责令其回购股份,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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