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个人名下房产,婚后个人还房贷,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分割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前利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进行了按揭贷款,且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则此种情况下所购得之房屋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同时,相应的按揭贷款亦应视为其个人负债。
尽管此后的婚姻生活中,另一方配偶可能会参与到清偿贷款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足以改变该房屋作为其个人财产的属性。
当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该房屋仍然被视为个人财产,其中尚未偿还的债务自然亦被视作其个人负债。
而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那一部分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共同出资购房,并且在婚后共同承担了贷款的还款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来主张对此房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女方离婚没房子能自立户主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若女性在离婚时未能拥有自己的房产,依然有资格成为新的户口主。
具体而言,在经过审理并签署了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之后,离婚夫妇有权进行户口分离,即将原有的户口簿拆分为两份,分别为离异后的男女双方各自持有一本新的户口簿,或者由其中一方迁出,另行办理一本户口簿。
在此过程中,只需女方携带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抑或是由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的《离婚证》以及《户口本》至当地户籍派出所进行户口分离手续的办理便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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