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经办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如下:
1、在买卖合同中,经办人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2、经办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对方知道经办人无权处分的,经办人公司事后不予承认合同,经办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经办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经办人有权处分,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合同义务应由经办人的公司承担,经办人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将追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经办人须要履行合同吗?
经办通常来说是不要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但经办人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对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即买卖合同的经办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若经办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内的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经办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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