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法院拍卖房产价格过低的建议
时间:2023-07-02 18:34:24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拍卖前,由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拍卖价的保留价是依据评估价格确定的,如果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没有异议的就是同意拍卖保留价。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究竟如何?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拍卖行成为代理人,在接受其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2、拍卖的鉴定与估价: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估价是拍卖前的首要准备工作,房产评估必须要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确定拍卖房产底价:拍卖销售应该达到的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必然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都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房产一旦销售,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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