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一般是分开予以定罪量刑的,而非进行合并处罚。
诽谤罪是由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言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某特定群体或特定个体造成重大影响,仍然故意捏造事实予以散播,使公众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声誉产生贬损性的评价;
反之,诬告陷害罪则是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向有关机关进行不实举报,以此试图陷害他人,而使其面临刑事起诉的风险。
若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看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竞合,即是否为同一罪名在不同情况下的违法形态,或者是否仅为想象竞合的情况。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遵循的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原理——从一重罪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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