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7 14:54:27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州地税为积极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梳理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该文件共梳理了23条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七个税种。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这23条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进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经济发展。

23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1、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2、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4、我市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给予营业税减免。

5、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6、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涉及的过户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9、我市农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我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1、农民工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我市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进入我市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我市农民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纳房产税。

15、农村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我市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7、在我市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农村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民工创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我市农村企业和农民个人使用的非机动车辆、拖拉机免纳车船税。

2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我市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2、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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