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同意抵押物转让?
时间:2023-07-07 21:05:11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物转让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的财产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

依《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要是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人的话,此时也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的。一般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会进行优先的受偿。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在进行抵押之后会选择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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