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罚执行期间,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获得减刑,减刑幅度和条件在法律规定中有所规定。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无期徒刑罪犯表现出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并且在服刑两年后,他们可以获得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素 材 : 无 期 徒 刑 罪 犯 减 刑 的 相 关 指 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而根据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减刑的程序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由罪犯的主管教员向监狱长提出减刑建议。监狱长接到减刑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十日内作出减刑决定。
然而,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法律并未对其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减刑的程序可能会因地区、监狱管理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及其家属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减刑是刑罚执行期间罪犯悔改和立功的重要体现。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刑。减刑幅度和程序在各地监狱管理中可能存在差异,罪犯及其家属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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