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关于举证期限的司法解释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三、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民事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外情形: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是劳动关系纠纷,那么用人单位需要举证的主要有以下方面,至于用人单位营业额这个不属于他们的举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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