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要约邀请行为
时间:2023-05-03 08:11:25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有哪些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要约邀请的情形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三、要约的特点有哪些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要约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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