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用的处理规定如下,如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其赔偿金额未超过五万元的,无需额外缴纳相关费用;若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低于十万元之间的部分,需按比例支付百分之一作为费用,若高于十万元,则需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交付费用。对于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申请费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执行金额或价值,每份申请需缴纳五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的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不超过一万元,每份申请只需缴纳五十元的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在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需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支付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需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费用;若执行金额或价值在一千万元以上,需按照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费用。此外,若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则可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规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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