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因意外导致限高杆受损并不直接触发行政处罚,但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如同中间隔离带一样,限高杆也归属为公共财物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经证实,损毁行为确为人为所致,那么就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中的具体规定,要求责任人照价补偿损害的限高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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