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6-27 17:35:31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权利如下:

1、陈述、申辩;

2、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申请复核的权利;

4、其它权利。

义务如下:

1、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

2、履行赔偿责任的义务;

3、配合调查的义务;

4、其它义务。

一、继承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二、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三、中止执行满多少年就不再执行了

中止执行满3年就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特征如下:

1、对象特定性。即终结裁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向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裁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时间的不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如下:

1、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放终结裁定必须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执行但不能足以清偿之后,发出的具体时间不确定;

2、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确定性,即被执行人履行终结裁定确定的义务在其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执行,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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