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案件当中的主犯被判决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下,作为从犯是否能够获得缓刑,这取决于多重因素的综合评价和权衡。
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依据法律规定来说,能否得到缓刑的具体裁决应以从犯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其自身表现为主导依据。
如果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较低,同时又具备诸如如实交代罪行、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案,以及积极退回赃款等优良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还表现出了深刻的悔过之情,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已表示出改造决心并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并且宣告缓刑也不会对其居住环境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这样便具备了可能被判为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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