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工作人员特定地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其私人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所涉及之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已超过三个月仍未返还,或是未满三个月,但已经产生了较大数额的收益而用于营利性活动者,亦或进行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均可能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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