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相关提醒: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
(一)非长沙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三)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黄标车;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六)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
长沙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九)报废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500元;
(十)报废16升(不含16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500元。
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办理时限:
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根据车型、使用年限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按递减标准给予差别化补贴,即:
(一)第一阶段(2014年12月10日—2016年9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车辆,享受基准标准的100%;
(二)第二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车辆,享受基准标准的80%;
(三)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车辆,享受基准标准的60%;
(四)第四阶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车辆,享受基准标准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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