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当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16:54:05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办函(1991)186号

【发布日期】1991-07-15

【生效日期】1991-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当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办函(1991)186号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今年以来,我部正着手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方案,并在部分地区试点。

由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和系统性强,一旦发生偏差,改起来困难。因此为了今后工作有计划地顺利开展,各地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确定试点县(市),统一部署工作。此外,国务院[1991]33号文件下达后,在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办法未出台前,其它部门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新的养老保险(过去已开展的工作暂先不动)。若继续扩大范围,或开展新的养老保险,请各地将有关情况报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以上通知精神,请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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