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1)人身伤害索赔;
(2)未经申报销售不合格商品;
(3)迟延或拒绝支付租金;
(4)定金财产灭失或损坏。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侵权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限。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从规定的时间开始,按小时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起算日不计算,次日计算。2008年5月1日前,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2008年5月1日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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