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鉴定报告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医疗鉴定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
二、医疗鉴定报告多久可以出具
医疗鉴定报告一般在医学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出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三、对医疗鉴定报告不服如何处理
对医疗鉴定报告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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